两男子在明知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仍编造虚假项目,帮助他人吸收公众存款430万元。日前,两人因涉嫌犯罪,在遵义市播州区法院受审。
2014年4月,40多岁的重庆人陈某亮(已判刑)伙同他人在贵阳市设立了贵州华夏银通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通公司”)。其中,35岁的遵义市人刘某在公司负责办理营业执照、采购等业务,并登记为分公司负责人。
2014年7月以来,华夏银通公司在未经国家相关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打着为项目方筹集资金的幌子,以高回报、无风险等方式,以1.5%的高月息为诱饵,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同年7月,华夏银通公司因无法还本付息,公司负责人陈某亮等人找到40多岁的重庆人唐某,安排唐某当借款人,以唐某的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
公诉机关指控,唐某在明知陈某亮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仍用自己的身份证开设银行卡,供华夏银通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用。之后,付某等127名受害人共计向唐某的银行卡存入430万元。这些钱,又被唐某转入陈某亮指定的多个账号,以现金的形式洗走,用于还本付息。
2017年底,经法院审理,陈某亮等人被判刑。2018年12月,唐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今年1月8日,刘某也因同一罪名取保候审。今年10月中旬,唐某、刘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遵义市播州区法院受审。唐某、刘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法院将择期宣判。 (黄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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