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投保,患癌身故理赔,保险公司:不赔,法院:必须赔20万-癌症死亡单位赔偿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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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专栏立志让读者了解保险公司的“赔”与“不赔”,深知保险功效的同时,避免踩坑。

大家都知道,购买重疾产品要做健康告知,禁止带病投保,但在理赔实务中,也会出现即使带病投保得到赔付的案例,具体请参看以下案例:

带病投保,患癌身故理赔,保险公司:不赔,法院:必须赔20万

2016年6月27日

,田某在人保重庆分公司处为陈某投保了《国寿康宁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

保险金额为20万元

,每年缴纳保险费1万元,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陈某,受益人为陈某1、陈某2,受益份额为各50%。(田某与陈某于1999年4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3月11日办理离婚手续。陈某1、陈某2系田某与陈某的子女)。

2016年6月24日(投保前3天)

,陈某因腹痛腹胀伴肛门停止排气排便10天入酉阳县人民医院检查,经诊断为肠梗阻、横结肠肿瘤。

6月26日上午8时

,陈某出院,并于当日17时23分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横结肠印戒细胞癌。

2017年12月4日,

陈某因结肠癌术后1年余,右髋关节疼痛3月余入酉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结肠癌术后伴多发转移、转移性骨肿瘤、慢性胃炎。

2018年3月13日,

陈某再次入酉阳县人民医院检查后于同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横结肠癌术后伴全身多处转移;2.转移性骨肿瘤。

2018年5月6日左右

,陈某因病去世。

陈某死亡后,田某于

2018年8月20日

向人保酉阳支公司申请保险理赔。

人保酉阳支公司作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提出解除合同。田某于

2018年9月7日

签收《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田某不服,于是将中国人寿公司告至了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人保重庆分公司

未举证证明其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了询问,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同时,人保重庆分公司辩称陈某系欺诈投保,但

其未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故对其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人保重庆分公司辩称田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的理由。保险合同上载明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陈某,故田某只是代为投保,不是投保人,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对人保重庆分公司的该项辩称意见亦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最后一审判决:

中国

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陈某1、陈某2保险金20万元及资金利息。

带病投保,患癌身故理赔,保险公司:不赔,法院:必须赔20万

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斗的复盘时间

这个案件最终以投保人胜诉而告终,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投保人的行为是否违规,最后只能赔付保险金。

虽然我们不能恶意揣测投保人是否存在骗保行为,但是这种冒险行为确实不值得我们借鉴,随着保险公司对于投保过程的记录,这种情况出现的概率会大大减小。

对于我们普通消费者来说,花钱买一个确定的保障才是应该要考虑的!

以上,有任何问题欢迎评论或私戳。

案件来源:

(2019)渝04民终1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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