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投保属于骗保吗?关键在这几点-保险公司认定骗保

案例

2018年,李某在某银行贷款时,被推荐购买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借款人疾病身故及全残保险。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由李某妻子操作,在李某手机上安装了APP,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产品,约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投保14天后,李某因肝硬化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死亡后9天,其家属向保险公司提交了死亡证明等相关资料。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自2015年开始李某因脂肪肝、糖尿病等病因定期在某医院就诊,从2015年至2018年,因上述病症已经发现累计住院5次。

经保险公司查实后发现李某其实是带病投保!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法理分析

一、通过手机完成投保

按照投保流程,首先注册,填写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信息,然后投保页面会弹出以下提示内容:您是否患有以下疾病,如肝硬化、糖尿病等。如果投保人点击“是”,那么系统到此终结,表明投保人不能投保该保险。只有点击“否”,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

在本案中,李某的妻子明知其丈夫患有肝硬化、糖尿病等严重疾病,仍然点击“否”。故意隐瞒了病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二、案涉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从实务上看,合同履行了一段时间,再宣布合同无效是很少见的,主要原因是考虑维持合同关系的稳定性,除非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但是,在本案中,李某购买保险的目的是能得到银行的借款,直接目的不是骗保,但间接上李某的确达到了骗保目的。因为李某死亡,保险公司需要支付一笔保险金给银行,所以,实际上李某的家属还是从保险公司拿到了不该拿的钱。如果李某投保时如实告知病情,那么保险公司就不会与之签订该合同。

本案启示

投保人和保险人都应本着最大限度的诚实信用,不隐瞒有关订立合同的一切重要情况,以订立一个公平合理的合同。随着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及完善,不讲诚信将无法立足。全社会应当行动起来,构建一个诚信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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