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徒法院召开“规制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相关情况并发布了典型案例。
帮闺蜜从银行贷款
债务缠身信用受损
记者从丹徒法院了解到,原告吴某为一家商场的销售员,被告谢某经常来吴某处购物,一来二去俩人成为了闺蜜。
丹徒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宁:
谢某做生意需要资金想到银行贷款,但自己的信用不好,于是她就想到了好闺蜜吴某,请吴某帮忙,让吴某以自己的名义到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都由谢某承担。
作为闺蜜的吴某一口答应了下来,她以自己的名义在5家银行办理了贷款,贷款的金额从数万元到数十万元不等。银行发放贷款后,吴某将款项悉数转给谢某。
丹徒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宁:
一开始,谢某按期偿还银行的本息,之后谢某资金不够,发生逾期的情形,银行催促吴某进行还款,吴某无奈之下向亲友借钱进行偿还,甚至再次从其他平台进行贷款进行偿还,拆东墙补西墙。
吴某的信用也因此受损,
无奈之下,
她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谢某归还借款20余万元。
丹徒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宁:
经过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谢某同意偿还吴某已支付银行的本息,对于银行贷款剩余的款项,谢某同意按期归还本息,如果违约的话,自愿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高利转贷风险大
从中牟利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目前很多渠道的金融贷款申请门槛低、还款周期短、借款和还款方式简便,这给“套取贷款再转贷给他人”留下了空隙,引发民间借贷的诉讼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2022年以来,丹徒法院已受理该类案件40余件。
丹徒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宁:
出借人应坚持合法出借。出借人应充分意识到转贷行为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转贷人还可能承担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的法律风险,“转贷”过程中,一旦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的行为,轻则使出借人无法及时向银行还贷,导致信用受损,重则无法收回借款,要承担逾期利息等相应的损失。
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上述规定,出借进行高利转贷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如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时,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丹徒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宁:
金融机构应加强监管。金融机构在放贷时应加大实体审查力度,对于借款用途应提交基本资料佐证用途的真实性,放贷完成后对于借款用途进行跟踪核查,对于多次违反贷款用途的借款人应提高贷款门槛等,以打击套利等破坏金融市场秩序行为。
本文地址:http://www.cj8811.cn/102024.html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93161409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