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干部弄虚作假,侵吞、挪用扶贫资金。本律师出于义愤,为村民起草举报信。希望能对各位朋友有所帮助。
村干部侵吞、挪用扶贫资金举报信
尊敬的县纪委监委领导:
现就XX县XX乡XX村委的干部在扶贫工作中违法违纪情况进行举报。如下:
被举报人:XXX,男 ,职务:
系XX县XX乡XX村委主任
,住址
XXXXX
被举报人于
20XX年开始担任村委会干部,在职期间,弄虚作假,拉帮结派,侵吞扶贫资金。
被举报人利用帮扶招聘5户贫困脱贫的名义,申办
XXX养殖专业合作社
。在申办合作社时,在提交的申报材料中,声称可以使5户25人受益脱贫,带动脱贫户7户30人入股,以工代赈带动5名脱贫务工,人均增收5000元以上,以此来骗取扶贫资金超过100万,用于修筑养殖场的道路、安装水电、安装冷库、自动喂料机等。实际上,被举报人弄虚作假,合作社表面上同XXX、XXX、XXX、XXX、XXX等5户贫困户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工资3000元/月,然后再往各贫困户的账户打入2个月的工资6000元,以满足人均增收5000元的条件。但是,被举报人不久便要求各贫困户将工资退返,只给每人200元,各贫困户根本没有得到实质帮扶。
根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凡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而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又根据《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第50条的规定,
凡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以工代赈投入的,以及存在群众务工组织弄虚作假、劳务报酬虚报冒领等行为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并转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从严 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被举报人虽为村委会干部,但协助政府实施扶贫行政工作,属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但却通过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宝贵的扶贫资金,谋取私利,性质恶劣。恳请政府要求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责令其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被举报人予以相应的处罚。把相应的扶贫资金真正地用于帮扶相关贫困户。
举报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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