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能力清偿且股东有到期未实缴出资,能否直接把股东列为被执行人?
判决公司承担债务,在发现公司无能力清偿且股东有到期未实缴出资,能否直接把股东列为被执行人?还是说只能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律师建议如下,希望有所帮助:
法院判决公司承担债务,申请强制执行时是列公司为被执行人,然后再申请变更或者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什么情形下可以追加被执行人,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这三种情形都是经常发生的,司法解释对于这些情形都已经明确规定可以追加股东未被执行人。
公司中股东出资情况、股东变更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可以查询到,如果有需要,大家可以进行查询。掌握足够的信息,就可以追加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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